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同居罪,但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对方与他人同居可以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同居所生子女是有继承权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同居没领证不算事实上的婚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