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1、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也可有父由男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非婚生子
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都有出资,才会考虑分割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
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 有下列情形的,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法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有三个: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义; 3、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
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一般是不能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
解除同居关系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