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当事人是否运用了职务之便进行经营同类营业,如果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话就不能按照该罪进行处理。意思是虽然当事人经营了同类营业,但是这个行为和当事人的职务无关,那么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3.主观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4.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
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1.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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