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听证会,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 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听证会日期可以变更。我国关于听证会日期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向听证会申请变更听证日期。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