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 就处于哺乳期的母亲而言,虽然此类情况同样适用于法律判决,但实际施行坐牢处分时,却常会出现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这主要归功于她们仍需照料自己的孩子,在此背景下,进行收监处置确实存在诸多困难之处。
哺乳期没有公休假。员工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方在哺乳期可以离婚。女方哺乳期离婚的途径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以协议离婚为例,只要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不得向女方提出诉讼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妇女,法院一般是不对其进行关押处理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给哺乳期职工增加工作量是否算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如果本人同意可以调整到与之适应的工作,但不降低其工资待遇或增加劳动强度。如果本人不同意调整用人单位应继续执行原订劳动合同的岗位;不得调整,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孩子还在哺乳期是可以离婚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即通过诉讼离婚或协商离婚。在这段时间内,不论是女方还是男方都有权申请离婚,但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必须等待分娩后一年才能对女方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裁定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而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来说,如果想在分娩后一年内离婚,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当然,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另当别论。
女职员哺乳期的假期规定: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员哺乳期的薪金待遇规定: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哺乳期职工有法定过错情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过错情节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