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应注意的事项有: 1、开发商的五证审核; 2、购房合同审核,主要看有无违法的条约; 3、对照合同验收房屋; 4、审查有关证件; 5、审查房屋的质量; 6、审查交房费用,特别注意逾期交房和房屋的质量问题。
商品房面积与约定不符的处理方法: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或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较大,已经超出了买房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返还责任。
银行按公积金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复核,公积金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商品房可以用铁路公积金贷款的。 铁路公积金就是铁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铁路职工的一项福利,和地方公积金一样都有管理机构,主要是铁路部门。在铁路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铁路系统自管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了商品房不可以买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6、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有条件购买商品房,通常不满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更谈不上购买公租房了。
关键是土地,根据《土地法》规定:集资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是国有划拨土地,要转为商品房用地,即要求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出让与划拨的最主要差异就在于是否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集资房转商品房,就是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向国家缴纳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出让土地登记手续。
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付款方式如下: (1)第一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四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
商品房预售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