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与国家安全有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与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2.《反间谍法》:该法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 3.《反国家分裂法》; 4.《国家情报法》,是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 5.《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 在我国,国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凡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论其资助是否已被其资助对象接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汇款没有成功,是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 不属于以上16个方面的就不是国家安全的范畴。
《国家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