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 (一)土地征收权被滥用。 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3、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
集体土地征收原则,即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协调与平衡原则。 这也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与遵循,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3.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
开荒土地使用权一般优先给开垦人,农民个户开垦了荒地,要看其行为是否经过批准,若已经批准会被集体以发包的形式,优先发包给开垦人,并且开垦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 2、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地产管理法
开发商没办土地使用证个人能办理,办理土地证的地点通常是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如果所在的地方在乡镇,可以将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分局、所,由他们收件办理。 【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没有土地使用证就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就不能办理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