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决定,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行政传唤来讲,法律规定一般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而如果情况复杂,则允许最长达到24小时。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委托辩护人后,辩护人有权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 3、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约束力为1年的仲裁时效,具体来说是从权利人实际或理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开始计算。 至于这条规定中的仲裁时效,若在审理过程中因权利人向对方法律实体提出异议或者向相关管理权限部门申请权利救助,亦或是对方法律实体同意履行未尽义务等情况出现,那么普通时效便会因此而中断。 自此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将会重新进行计算。 如果还有任何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一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种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十五日内可以提起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1、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但有例外就是,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起诉; 3、非终局裁决: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公安局决定立案以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三十个自然日内结束案件处理工作,具体的审判期限以收到立案申请之日为准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遇到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正式审批同意,结束审判的时间有可能会上浮至多三十天。 假如在这段时间之内,公安局并未完成案件处理任务,那么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去市局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办案的进展情况。 假如发现公安局存在无正当理由的延误行为,那么作为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和投诉。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律师无需批准即可会见,次数不受限制,时间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即可。并且见面的时候,律师可以享受以下的条件: 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 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
劳动仲裁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外诉讼文书无法采用外交途径、代为送达、邮寄等方式的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