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了但没有办婚礼应当算结婚。在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成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完成结婚登记以后,夫妻双方便享受婚姻双方权利,承担婚姻双方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前买房写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才能确定,这种情形一般是比较复杂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准夫妻双方的名下。 2、婚前一方由父母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准夫妻双方额名下。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4、婚前准夫妻双方一起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准夫妻双方的名下。 5、婚前由其中一方先付首付,婚后双方再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的名下。 6、婚前一方由父母进行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其中在一方父母的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若是在婚前由一方父母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买房一方父母的名下,那么产权肯定归一方父母,跟夫妻双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三、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知识是:1、由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应当依法保护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协议不去公证处也是有效的。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协议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进行公证的,只是对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但是否经过公证,对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如果需要公证的,可以到你们其中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法》 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规定,第三项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第九条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一般算共同财产。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可视为对女方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依法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的房子婚后卖掉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为个人所有,那么卖掉房屋的房款为其个人财产。在实践中对于婚前的房子也会存在多种情形,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准,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赠与给了配偶,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负债的,不会连累配偶。夫妻双方只有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债务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对该笔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婚前债务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没有偿还的责任,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