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算诈骗罪。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称谓。
近几年民间贷款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涌现出不少的不法分子,利用贷款行业中的漏洞,从事诈骗的行为,其中套路贷是危害比较大的一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签署合同,如果当中存在欺骗强迫,那么合同是无效的。 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这些: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合同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合同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合同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
在我国套路贷是违法的行为,只要是违法的行为国家都是禁止的。 “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外国家禁止发放高利贷,但是发放高利放贷是违法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我国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犯罪的行为才会依法受到公安机关等的主动侦查。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
在我国套路贷是违法的行为,只要是违法的行为国家都是禁止的。 “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外国家禁止发放高利贷,但是发放高利放贷是违法的行为,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我国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犯罪的行为才会依法受到公安机关等的主动侦查。
套路贷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称谓。
套路贷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称谓。
遇到套路贷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面对网贷暴力催收的应对:收集相关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进行举报;及时到网贷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对于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可以不用偿还。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