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的调解原则: (一)首先立足调解双方和好。 (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
一、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况有: 1、赠与; 2、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二、婚约解除有以下情形的彩礼应该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根据有关法律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跟起诉次数无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如果没有领结婚证要求解除婚约,男方是可以要女方返还彩礼的。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能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是不可以为当事人订立婚约的,在法制社会下的包办婚姻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是不可以为当事人订立婚约的,在法制社会下的包办婚姻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能作为被告,如果女方父母接受了彩礼,因为彩礼起诉的,这样女方父母就可以作为被告。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
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解除了婚约,则赠与解除的条件成立,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彩礼返还赠与人,归赠与人所有。反之双方缔结了婚姻,则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可行的,没有法律依据,以此理由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