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的学生,不属于实习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与实习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根
学生在校骨折学校的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考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
学生之间打架处理方法: 1、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需通知学生家长。若事态严重的,可由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协调处理。 2、处理该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赔偿,可由公安机关、学生工作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进行解决。 3、学校内发生的此类事件,由学生工作部依据调查结果,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等级、程序进行处理。 4、校卫队配合公安机关
网络购票和电话购票预售期为12天(含当天),窗口购票预售期为10天(含当天)。学生购票时间预售期与普通车票预售期一致。火车票学生票预售期为寒假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暑假为6月1日至9月30日,学生每年可限购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如果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由学校进行无过错举证,如果能够证明校方自身没有责任的话,那么学生车祸死亡的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持械聚众斗殴该怎样处理要具体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1、打架后没造成严重后果,或是对方没有被司法鉴定伤情为轻伤以上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2、如果后果比较严重或是将对方打成轻伤以上的,就要适用《刑法》。 《治安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学生宿舍楼外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要分情况看待: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
学生聚众斗殴的处理依据: 1、处理学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就近原则。任何目击此类事件的教职工均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报告。 2、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上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处理现场并安抚学生情绪。若发生学生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救治。事态较为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请求就近的公安机
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未尽到责任的学校需要赔偿。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