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继承。但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另外,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宅基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农民“安生立命”之本,宅基地补偿款是政府对永远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作出的补偿,是对农民今后生活和居住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这种补偿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归村委,房屋的补偿归所有人。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确权后的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3)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行政解决: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2)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宅基地拆迁应当补偿住宅费用,具体的补偿表标准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
申请宅基地,应当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要想获得宅基地,应当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是不能随意转让的,在非宅基地流转试点范围内,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针对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对象一般应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必须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