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同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他人干涉你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申请人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当地的房管或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审批的即可进行翻建,但在翻建完成后还需要相关部门到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则可以凭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 3、另外,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对危房进行翻建、改造的情况,还可以申请办理补助。补助的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
遗孀子女是不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的。因为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仅对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故不得进行继承。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门口的路归集体所有,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于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户有两块宅基地被拆的补偿标准是: 1、现金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在一户两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个人所有的,可以按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最低标准为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而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按法律规定允许的宅基地面积来进行的,违规的宅基地是享受不到的。 2、产权互调。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面积,给予其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可以获得一栋几楼的房子,但是宅基地不变,相同地段要按照面积最低拆一还一的标准。另行批准宅基地进行安置的,还会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3、自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户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国家会给
宅基地老房子塌了可以重建,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二者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楼房倒塌的由该方担责。 属于不可抗力的,重建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买卖。因为个人只对农村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是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建房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宅基
农村宅基地可以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宅基地可以赠与。 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赠与,因此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