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归村委,房屋的补偿归所有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宅基地确权,必须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法院只对宅基地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对宅基地确权纠纷没有直接管辖权。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农村的自建房屋,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矛盾,帮助农民建立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必须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超过规划范围之外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村集体未授予某位村民使用权,则由全体村民共同使用。另外农村土地属于村集所有,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以村集体分配,并经建设规划部门规划的范围为限。
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如果确实发生了错误的,应当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国土资源局收回错证,重新填发正确的证件。 因为土地登记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填发的土地证必须与土地登记一致。 土地证的土地用途错误的,肯定会与土地登记的内容不符,所以,要让发证机关予以更正(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了, 第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