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而全部条款是否有效主要看所有条款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如果其中有些部分违反了就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到期实际履行如果对方接受的有效。合同到期后,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在合同到期后实际履行,对方没有异议的,视为合同继续延续,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有含义不同,履行要求不同,后果不同。实际履行是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适当履行是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不会存在违约责任,而实际履行时不适当的话会产生违约责任。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