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使用的对象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达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
可以缓刑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 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从犯罪性质上看,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2、财产犯罪; 3、其他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 一是公共财物; 二是国有财物; 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刑事委托辩护有以下对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
法律规定死刑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收监的对象的确定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