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居住权的解决规定是: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首先,当事人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等。其次,签订居住权合同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再次,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申请应当提交一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之后,相关部门会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自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则完成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首先,当事人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等。其次,签订居住权合同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再次,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申请应当提交一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之后,相关部门会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自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则完成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只有在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才会消灭。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为: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继续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另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未婚子女可以拥有居住权。未婚子女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居住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可以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可以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有居住权,也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一般居住超过五年的,虽然产权不是自己的,但是房屋被拆迁的话肯定是要安置的。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房屋一旦拆迁是肯定要进行安置的,而且在安置过程中会得到相应的动迁补偿。而动迁补偿中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设定居住权在需要在房本上登记的。我国的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