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离婚协议居住权一般只有两年,这是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法院进行判决的实现。但如果另一方同意居住的,那么无论居住多久都没有关系,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处置权。
不可以。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一种使用权,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才可以进行买卖,所有权指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房屋永久居住权不可以买卖。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房屋永久居住权不可以买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不能将有居住权的房子租出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或约定,如果对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规定,房屋用益物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设立了居住权给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就具有居住权。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说明你对房屋有所有权,自然有居住权;如果没有,又没有证据证明你对房屋享有产权的话,则你的父母有权利不让你居住,这个和户口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房子是我和丈夫盖的继子有权住着不走。 继子也是在你们户口上的,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离婚了是否有居住权要看房产的产权归属具体分析。 女方如果拥有房屋产权,或者经房屋产权人设立而拥有居住权,就有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设立在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有偿设立的居住权不排除收益的可能性) (二)居住权合同利他性。 由于居住权立法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房屋的利用效能、尊重所有权人的自主意志,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因此居住权合同在本质上是利他合同,以无偿为常态,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在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一般是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的,所以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