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以说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因此委托一方具有行使任意解除的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
居间合同的内容就是中介和买卖双方约定的服务合同,所以一定需要中介签字。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可与对方协商去解除的。但是:只签订居间协议,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话,你可以要求解除,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另外中介未促成房屋交易不需要支付居间费,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居间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 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 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
居间合同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一般都是有效的,可以公证,公证后更有证明力。 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保密约定。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居间人如果没有盖章,但是有签字的,是有效的,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意下列问题: 一、审查经纪公司和相关资料; 二、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 三、注意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标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