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侧重于按照约定的或应该做的去做。所涉及的事情常是双方或多方约定的、自己向别人承诺的,或者自身应该做的。履行的对象常是合同、手续、职责、条约、契约、协定、公约、声明、诺言、义务等。执行的对象常是命令、指示、任务、法令、判决以及纲领、政策、计划、路线、方针、方案、决议、原则等。
不可以。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该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决定以及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可以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补偿。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条件所约定的义务。
分期还款第一期未履行可以起诉全部还款。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是可以立即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要牢固树立敢抓敢管是胆识、会抓会管是本事、不抓不管是失职的理念,尽职尽责。 二要做个“有心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职业务结合,与中心工作结合,一同进行部署;在平时抓工作落实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把问题解决在初始,把苗头消灭在萌芽,该处理的必须处理,让干部真正切身感到廉政建设失职的“痛”。 三要做个“黑脸人”。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想履行好“一岗双责”,必须承担起监督监管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决不当“老好人”、“和事佬”,要敢于批评,及时打“预防针”,早防范、早警示。要严格管理,要严格追究。 四要做个“细心人”。必须针对干部的思想实际、工作实际、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管住细节,管好思想,管好工作,管好生活。
商家不履行承诺属于违约行为。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自行协商。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和经营者自行协商的方式去解决矛盾和纠纷,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2、达成和解。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假如和经营者坐下来了,大家对维权和赔偿事宜谈得差不多了,双方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双方的矛盾也就解决了。 3、向消协投诉。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和曝光这些侵权行为,让这些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也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4、消协调解。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后,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协会居中调解,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充当调节者,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申请仲裁。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和经营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并未和解的,可以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商事仲裁机构经过法定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委的裁决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向法院起诉。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和经营者未就维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维权,一定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去维权,不要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害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对于执行案件,随着近几年法院执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和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基本已经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放或记录在正规第三方能查到的财产的查询和控制,只要一个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已经实现了一键查询,只需承办人在办案系统简单操作,被执行人名下的这些财产都能查控的到,这些存放或者记录在正规第三方的财产,是法院执行法院需要调查的,也是执行法官的职责,那么如果这些都调查完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该怎么办呢,是否就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呢,当然不是,对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是需要全方位考虑的。 大家都知道,对于个人的财产,很多是没有登记或者记录的,比如五证不全的房产,没有过户的汽车等,这些其实也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在监督登记部门是查不到的,所以被执行人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进行查控的,因为这些财产也是可以被执行的,对于被执行人这些财产。 所以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最关键的一点还是要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这也是必经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提供线索的义务,当然被执行人也有报告自己财产的义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需要如是的报告自己的财产,虚报或者少报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一点也是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一个环节。 以上三点就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的三个环节,如果这三个环节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则就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意味着你的执行案件就要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状态,也就是说现在不执行了,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恢复执行,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