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中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有些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例如他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伤事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自己申请,个人未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也没有申报,造成工伤申报超过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为了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上工伤保险,且保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排除。
(一)单位新参保前置要件: 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本单位人员基础档案等证件和资料、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人证明。 (二)单位新参保程序: 1、填写《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3、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本单位人员基础档案等证件和资料; 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人证明。 5、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并建立参保单位档案。 (三)新进人员参保前置要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工表、用工劳动合同、调动介绍信等)及复印件。
如果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不涉嫌犯罪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不需要报案,按下列流程来处理即可: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携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申报材料: 1、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 2、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 3、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 4、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每月10日至月底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参保单位须按月申报缴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时需提供: 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即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失业金的赔偿是: 工伤保险中,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金由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 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