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报工伤和单位报工伤最大的区别是申请期限不同,个人申报工伤的期限是一年,而单位申报工伤的期限是三十天。 劳动者个人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准备好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环节,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 2、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承办环节,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4、办结环节,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受伤的;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等。
工伤认定和鉴定劳动伤残不一样。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鉴定劳动伤残至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出差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以下工伤认定方法: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般需要60天,但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应该在15日以内做出决定。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2、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工伤认定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
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