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等标准; 3、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瞒报工伤赔偿不可以直接报警处理,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承包人违反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发生事故造成工伤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分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分包单位没有支付保险,又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赔偿后,可以向分包单位追偿。
工伤赔偿包含医药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标准。
关于职工在因公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后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这一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享有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仍照旧发放,由所属单位按月支付。 而对于生活护理费用的偿付,则依据所处的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无法自理或部分无法自理的三种不同状况,分别参照统筹区域内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40%或30%进行相应配给。
如果被确定为因工受伤,或者是在履行职业职责过程中遭受意外影响导致的严重后果(例如心肌梗死),那么将会按照标准的工伤死亡流程来进行补偿。 然而,如果心肌梗塞并非直接与职业活动有关,且患者在工作期间或岗位上并无明显迹象表明他会患上此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后仍未能挽回生命,这一情况才可能视作是符合工伤定义的情况。 而如果病人未曾离世,或是在48小时以后出现了任何形式的死亡,那么他的情况将无法被界定为“工伤”。
在确诊为职业病后,工伤待遇的主张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如当事人对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其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1、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3、在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肇事者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民事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劳动者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若被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则需要给予伤者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数额等同于七个月之本单位员工薪资。 此项所涉及到的“本人工资”,乃是由本单位的工伤职工按其在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的十二个月中,平均每月缴纳给本单位的工资数额为准。 如若该职工本人的工资,超出了当地居民的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便以当地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算依据;反之,如果该职工本人的工资低于当地居民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六成以下,也同样会选用当地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六成来作为计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