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活护理费等级的赔偿标准:职工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来赔;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来赔;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来赔。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害是算工伤的。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先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行为。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即可算是工伤。
工伤行政复议一般在三十日内答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鉴定的流程: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被劳务派遣的职工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用人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派遣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派遣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该单位偿还。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如果因为工作原因遭遇车祸身亡的,可以认定工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用人单位需要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经鉴定机构的鉴定确为工伤复发的,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 2、情况复杂难以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患者于事宜结束后即告退休,理论上来讲,他们将不再享有在职员工所拥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其中便包含了津贴这一项目。 然而,考虑到治疗工伤的实际需求,经批准,这些治疗或康复的相关费用可通过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但是,若费用并非用于处理工伤方面的事项,那么将按照既定程序,寻求医疗保险制度的解决方案。 此外,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时,凭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弥补不足的部分。 倘若工人因为工伤而导致一级至四级程度不等的伤残情况,那么应维持劳动合同关系,退出现役职位,且在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将享受法定补贴。
工地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的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