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被辞退一般是没有年假的。如果劳动者符合休年假条件但是没有休年假的,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假的规定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如果试用期职工累计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使期间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职,也可以享受年休假。 2、如果在同一公司内试用期的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此时公司应当给职工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3、如果试用期职工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不可以享受年假。
关于“没休年假辞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劳动者在离职时仍有未休的年假,劳动者是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具体来说,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以一起休假,但雇主有权安排年假,而雇主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一起休假。《员工带薪年假条例》中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假。年假可以集体或分阶段安排在一年中,通常不安排在整个一年中。由于工作的特点,确实有必要全年为员工安排年假,单位可以安排一年。
工作已满20年的,可以休15天的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者没有年假的,用人单位的补偿如下: 1、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取消年假的,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行为。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现今社会的雇佣环境中,每一位与其所服务的雇主保持稳定劳动关系、并连续一整年满勤工作达12个月以上的员工,均有资格享受带薪年度休假待遇。 同时,对于那些累进工作年限在1年内但未满10年以上的员工来说,他们每年将能享有长达5天的带薪年假;而待工作年限满10年但是不满20年的员工,他们则有权每年享受长达10天的带薪年假; 另外,当工作年限超过20年后,这类员工每年将享受更长时间的假期——即长达15天的带薪年假。
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具体回复如下: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假不是一个意思。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福利年休假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给与员工的一种福利,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