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的原则是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储备工作包括:保证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储备工作包括:保证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储备工作包括:保证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的奖励措施是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的奖励措施是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 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 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