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索赔方法: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但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一般不超过30%。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需要赔付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违法分包。 4、非法转包。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原则有返修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和不做处理的特殊情况等。 1、返修处理 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内容: (一)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要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注意鉴定的时效性问题。《方式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竣工后多长时间以内,一般理解应该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的,更有烂尾工程因纠纷拖延了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正常工程从竣工到验收的时间间隔。 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