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 5、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 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根据我们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3项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是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是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人主要承担以下两方面的责任。 1、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建设单位索赔的内容包括。 1、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2、施工缺陷索赔: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