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律师解答合法的证人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真实的依据。 可见,要使得录音资料如何做到合法,首先其取得的方式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录音资料本身没有瑕疵且完整。 比如,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被录音的证人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威胁与胁迫。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录音在法律上算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一般属于视听资料。
别人借钱一直不还的起诉流程: 1、原告起草起诉状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有关证据资料; 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4、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开庭传票; 6、开庭审理: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又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四个阶段。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
手机录音只要提交上去被认可都是有效的,一般没有时间限制。 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1、写欠条具有法律效果需要注意: (一)写明欠款的原因、款项金额、欠款人与借款人签字、约定还款期与违约责任等。 (二)如果欠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则该欠条在还款期之日起3年内有效。若无明确约定还款期,则在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债务的欠条需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偷录的录音的内容和取得途径如果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录音内容真实的,没有经过剪辑,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或者社会公德的,那么这份录音资料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如果录音的内容和取得途径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或者经过剪辑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社会公德的,那么这份录音资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注意的是,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要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直观来说书面证据更直接,对之有疑问的话,只需作一个笔迹鉴定。 而录音证明需要考虑这些问题: 录音是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的; 录音是否完整或者说有没有被剪辑; 对话的双方的身份能不能确定; 说的内容是不是完整的或者说有明确所指的。 等于说录音证据需要更严谨一点才能单独作为证据,这对提供者或者说制作者有很高的要求。 简单点说,签字更方便简单。
欠钱录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具备法律效力,但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若能与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借条等)形成证据链,将显著增强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