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
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
不当得利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三)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而索要抚养费不属于不当得利,所以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索要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受益人的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
区别如下: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
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 2、给付关系的存在。 3、无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