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体问题以无溯及力为原则,若旧法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新法。程序问题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
监护终止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
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都包含的内容: 《民法总则》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1、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风险; 2、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3、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 4、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5、法人终止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6、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 7、公司筹建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8、村委会、居委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撤销权的时效: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
民法总则关于死亡宣告有顺序规定,从直系亲属到其他亲属再到利害关系人向外扩散,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死亡宣告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
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应无溯及力;诉讼时效的性质是消灭时效,也就是说,当诉讼时效届满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已经享受完毕,丧失了请求司法强制保护的权利。在新法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新法不应具有溯及力。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应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