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如下: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三人
民法总则64条规定:《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总则无效的行为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