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的发生,发生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最后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可以,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时,提供的调入岗位薪酬原则上不能低于原合同约定报酬,且不能设置障碍。 4、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的,需有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用人单位无工会的,要有职代会、基层委员会或地方工会的书面意见。
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事实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合同履行后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法定解除的情形。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房子卖掉后一个月,原房子被拆迁分得一千万,不能提出情势变更。拆迁是属于买卖合同里面的商业风险范畴的,出卖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而且买卖合同已经完成,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从而无法根据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别: 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情势变更主要体现为突发性的意外事件,如价格飙升、货币大幅贬值等现象,而不可抗力则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行为受阻情况; 其次,两者所带来的影响及结果亦有所差异,情势变更通常可以通过相应的调整加以解决和恢复,然而无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却无法予以逆转;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不可抗力往往可以作为部分或全权免除责任的适当理由,但情势变更情形下一般并不具备此类法律效应。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3、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3、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