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应该填**省**市(县)**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省**县**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只填写到县就可以了。即**省**县(市)。
非西安市户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本市城六区居住证,然后到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参保缴费明细》 7、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的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六区工作的相关证明,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连续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其一即可。
单独开户是属于分户情形的一种,一般来说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籍类型的填写有农业和非农业两种。 非农业户口是计划经济时代划时代将户口划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户口性质有时和户籍性质相通,分为城镇户籍(非农户籍)和农业户籍。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如大学院校的学生,是多个人在一本户口本上)和家庭户口、军籍户口三种。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农业户口优势: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查询自己户口可以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查询,携带上身份证到户籍科查询即可。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
户口本籍贯不可更改。籍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18周岁以前的户籍所在地,从父、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现在的地域划分填写。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021年2月9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2021年,南京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等。
60日内取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以回执单为准。现在统一取消了身份证办理加急业务,办理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身份证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三日内取证,一般当天可以拿到。 办理身份证分以下两种办理: 第一种是加快办理,只需要4-5天时间就可以到派出所去领取,因为加快办理,是由快递送达。但收费要贵些。 第二种是普遍通办理,是由邮政普通平邮送到办理派出所,需要7-10天时间,才能领身份证。这种收费就便宜些了。 如果是异地办理身份证,时间就更长了。
户籍普查户口重复,就双重户口,双重户口的人需撤消一个户口,具体步骤如下: 1、一般个人主动申请注销户口,一是先提出申请,然后将两个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给派出所核查; 2、选择注销其中的一个,然后收回要注销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注销以后派出所会出具注销证明; 3、拿着注销证明和未注销户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登记更改、到银行提取帐户资金,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更改婚姻信息等等。
我国法律规定人去世后,应去办理户口注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