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对房东有力可以违约。 在这里需要明白的是,做任何事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还有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形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是有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等。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其他法定条件等。成立的条件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其他法定条件。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是有效的,具体条件如下: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达成意思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要根据对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来确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有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等。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了约定义务的,就能退回定金或折作价款。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可以继续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存在逾期违约、根本违约或者因为发生不可抗力等,需要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可以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