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拾到他人的遗失物和遗忘物时,遗失物遗忘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失主所有,拾到者不能将其私自占有,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公证不可以证明房产所有权,办理公证只是证明合同有效,不能证明房产归谁。公证是证明的活动。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房产权是用房产证证明,不是公证证明。 《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为确保房屋不出意外情况,建议还是及早办理
标的物有毁损灭失的风险。新《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
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能否以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就借名买房类案件的案由来看,最常见的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判决借名人不能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因借名人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本市购房资格,故其要求涉诉房屋归其所有违背国家政策。 受到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
中国地下埋藏物,所有人明确的,归所有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确的,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
我国的新物权法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8、房屋测绘报告; 9、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