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4.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