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收取需要根据实际的执行标的来。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判决书,所以很多网站都有相关判决书信息, 汇法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这些都能查询,不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部分还是要给予保护的,案件本身是可以公开的。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的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执行案件立案后6个月内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具备执行回转条件的,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执行回转裁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回转的操作程序和正常执行程序基本相同,只是财产或标的的返还、倒流,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标的5000就是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金额。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权),一类是可以替代的行为。
申请执行的程序是:法院受理、申请复议、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最后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要从收到书面异议当天开始的十五日内开始审查。如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下达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刑事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立即释放。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房子有房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书下来立即就可以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第四百八十三条还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