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情形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程工期。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承包人可以申请的施工索赔有: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造成的损失;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发生变化造成的损失;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造成的损失;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造成的损失;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此,承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
1、承包人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者关系一般为雇佣关系。 2、承包人必须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土地承包人可以转包。 承包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是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的。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 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 (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排除在外。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如果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承包逾期竣工,但非承包人所造成的的,那么承包人无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出现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发生时,不可以被动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和放任损失的扩大,应该及时口头报告或联系发包人,同时积极采取对应措施,根据合同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表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取得申请工期延误的证明。这样一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延误非承包人造成的,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