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承诺一般意味着合同成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对方作出的承诺本身就是案涉无效合同的组成部分(例如合同内约定的履约承诺、违约赔偿承诺等),或是为履行主合同作出的附属性承诺,该承诺的效力完全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承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无需遵守该承诺的内容。
赠与合同必须要受赠人承诺同意,才能成立。赠与合同一般性质如下: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以个条件:
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的。所以能证明真实性是口头承诺是有效的,但是一般口头承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合同条款。 口头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不起诉约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约定的具体场景、内容判断,核心结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限制公民诉讼权利的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特殊场景下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承诺,可能具备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事领域:一般限制起诉的承诺不起诉约定无效 在民事纠纷中,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约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 绝对排除诉权的约定无效:约定“发生任何纠纷都不得向法院起诉”,该内容直接违反法律关于公民行使诉讼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权利人依然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需要完全一致才会使要约生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承诺生效的相关规定: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接受发价的一方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
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项有效承诺必须满足以下关键构成要素: 首先,由受要约方对要约方表达出明确的、同意接受该要约的意愿; 其次,受要约方应通过通知方式或者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 再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必须与最初的要约条款完全吻合并保持一致; 最后,承诺应当在约定好的期限之内送达到发出要约的一方手中。
口头承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的计算:如果对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则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