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如下几点: 1、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1、含义上的区别,托运人又称“货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权利上的区别,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民法典第836条,是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分情况。 第一,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负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1、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2、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第二,如果公交车司机在乘客上车时,尽到了提醒义务,或者在乘客被偷时,帮忙取证,开车到派出所等等,那么公交公司已经尽到了责任和义务,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司机充耳不闻乘客的需求,不顾一切的开车,那么公交公司必须要赔偿部分责任,最起码要给乘客道歉。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在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般仅由发货人和承运人参与,收货人并不参与缔约过程。但是,收货人一般却享有收取货物的权利,部分收货人还承担着给付运费的义务。在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时,收货人并没有义务接收货物、支付费用。这说明收货人在货运合同关系中承担的义务来自与发货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故在货运合同纠纷中,收货人应当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承运人的权利如下: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等。承运人的义务如下: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实行责任运输等。
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下列义务: 1、承运人应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3、几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整个运输负责。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丧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