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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36条规定

合同纠纷 2022-08-11 14:48 标签: 承运人 留置 运费

民法典第836条,是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侯印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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