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
交强险投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
校方责任险投保人是学校,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 《校方责任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规定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特殊情况除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义务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2.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 3.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买保险对收入没有底线,但会根据收入来设定保费。只要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合同具备成立条件就可以生效,这与投保人是否有收入没有关系。 有效的保险合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3.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 4.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等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下: 1、违反告知义务; 2、违反通知义务; 3、违反保证条款; 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 5、退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一、给付保险费; 二、通知义务;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