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现役军人与非军人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内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是非军人;离婚请求由非军人一方提出,而不是由军人一方提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只有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双方才能离婚。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
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时,抚养权应该判给哪一方,要由法官根据双方的情况,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
可以争取,是有权利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女方可以在成长环境、教育氛围方面为自己争取,也可以就男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在最终判决的时候,会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
女方如果有乙肝离婚的时候争取到抚养权的可能性就非常小,因为乙肝是属于传染性疾病之一,孩子在没成年之前身体各方面的抵抗力和免疫力都是非常的低的,基于对孩子的身体健康考虑,虽然乙肝有可以阻断和预防感染的科学途径,但是孩子判给父亲的可能性比较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关
未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可以向法庭摆明情况,从经济能力、教育能力、之前与孩子的关系、良好生活习惯等方面表明自己适合抚养孩子。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是格外重要的: 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人文方面的优势。 3、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 4、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
变更抚养权: 1、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诉讼变更。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分为五种情形: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按协议处理。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
离婚两年后可以争夺子女抚养权,这是对抚养权的变更,因此必须有法定事由的,请求变更抚养权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