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逃避的。 对于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
离婚了小孩抚养费的确定有以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
可以协议不要孩子抚养费。如果反悔,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费是由监护人还是子女作为申请执行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案件中,父母一般分别作为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案件当事人,对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附属处理问题,子女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案件当事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社会抚养费和迁户口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
起诉抚养费双方并不一定需要都到庭的。 虽然一般情况下在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开庭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出庭的,但这并不是强制规定,如果说有一方出现的不能到的情况,可以委托他人来进行处理。 如果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如何逃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由法规所规定的,不能逃避。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对于情人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与情人有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