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
起诉离婚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起诉离婚不给抚养费的,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协议离婚的,被抚养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私生子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和婚生子的标准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
女方再婚后无工作付抚养费,可以协商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
没有工作的一方抚养费,则可用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比如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纠纷涉及到个人人身关系,一般需要当事人到庭以便法院能够更好的查清事实,因此这类案件开庭审判时原告应当参加庭审,不能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要照常给,要按照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才能停止支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