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第1、支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探望权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与是否支付抚养费无关。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以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这一点全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法定,只要是父母就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或分居而不支付抚养费。 如果分居期间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法定代理人:某某某(系原告之母),女,生于年月日,汉族。被告:某某某(系原告之父),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法律上面来离婚时讲净身出户和支付抚养费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没有什么联系。因此,尽管双方当事人其中的某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但他还要尽到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个抚养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者是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否给付抚养费并非是探视权直接的影响,只要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法院就不会拒绝授予没有生活监护的一方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一个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一个权利。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的权利,探望权就应该是
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某些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增加抚养费,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父或母的给付能力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第一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第二项、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第三项、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