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区别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所以一律按照抚养费标准来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法院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抚养费。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而言,如果不和子女生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
抚养费的变更可以在必要时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情况包括: 第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第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第3、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少给付情况包括:给付一方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那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另一方得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可以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减少给付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和裁定,另一方
非婚生子女是有抚养费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子女是义务和责任和婚姻状况影响不大,在子女需要的时候就应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可以减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包括: 第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第二、有给付义务的父母,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孩子抚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第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
自己有了抚养权之后孩子就是自己在抚养了不会存在抚养费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